16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B)民間拖吊車業者
(C)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D)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9), B(275), C(159), D(42), E(0) #3481214
統計: A(2089), B(275), C(159), D(42), E(0) #3481214
詳解 (共 4 筆)
#6961363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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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1821
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
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公務員必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是從事的「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或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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