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判決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通常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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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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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384-1 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第 434-1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第 436-18 條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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