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政黨體系中政黨數量的計算方式,學理上不會用下列那一種資訊做判斷?
(A)國會內具有席次的政黨
(B)具相關性(relevance)的政黨數量
(C)全國登記在案的政黨數
(D)有勒索潛力的政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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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71), C(1900), D(817), E(0) #3035693
統計: A(108), B(271), C(1900), D(817), E(0) #3035693
詳解 (共 6 筆)
#5683285
Sartori提出兩個判準政黨體系的標準
1.該政黨是否具有聯盟的潛能,即該政黨是否有足夠實力(也就是足夠的國會席次數)可以被其他政黨邀請共同組成政府。
2.該政黨是否具有勒索的潛能,即該政黨是否有實力可以對新政府推動的政策形成阻力。
Rae提出雷伊法則,認為當國會中沒有任何一個政黨的席次率超過70%,而且前兩大政黨的總席次率超過90%,則為兩黨制。換言之,若有一個單一政黨的國會席次超過70%,即為一黨制。若前兩大政黨的總席次率沒能超過90%,且沒有單一政黨的席次超過70%,即為多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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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8401
政黨的類別--相關性政黨(relevant party)
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認為,令主要政黨在競爭選票或組成執政聯盟時納入考量的目標。
若一個政黨規模太小,不具影響力,大黨便無需爭取其支持,此類政黨便為不具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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