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B)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並未侵害地 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部分
(C)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得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支出之 比例
(D)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不無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制度保障 虛有化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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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4), C(1212), D(186), E(0) #3035700
統計: A(20), B(44), C(1212), D(186), E(0) #3035700
詳解 (共 3 筆)
#5871086
國防外交事項為中央立法執行之項目(憲法§107)
又財劃法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財政收支劃分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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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898
釋字第 550 號<節錄>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 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 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 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 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 ,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 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 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 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 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 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 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 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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