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B)包括委辦規則之複決
(C)公民投票權人必須係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D)地方立法機關依公民投票結果所制定之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應由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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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203), C(78), D(153), E(0) #3035702

詳解 (共 3 筆)

#5680024

(A)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O 
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 第 3 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B) 包括委辦規則之複決 X 應改為地方自治條例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C) 公民投票權人必須係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O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 第 1 項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D) 地方立法機關依公民投票結果所制定之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應由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O

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第 3 項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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