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第三審上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提出上訴狀,並將上訴所必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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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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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一定要考上 高二下 (2024/03/28)
民事訴訟法第470條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 -1條
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則)。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再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
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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