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雖違反要式之要求,得予以補正
(C)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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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959), C(214), D(100), E(0) #3358900
統計: A(79), B(2959), C(214), D(100), E(0) #3358900
詳解 (共 5 筆)
#6296825
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行政處分以書面作成者,應記載處分之理由、法定救濟途徑及其他必要事項。因此,行政處分應明確告知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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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I.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II.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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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雖違反要式之要求,得予以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若行政處分應以書面或證書作成而未符合此形式要求,則該處分屬違法的要式行政行為。對於形式上有明確規定的行政處分,其形式上的瑕疵無法補正,導致該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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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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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項,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必須以特定形式作成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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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 I.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II.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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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行政處分以書面作成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這是保障相對人知情權及防止爭議的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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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213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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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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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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