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所為評分之認定,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監督
(B)判斷餘地
(C)直接強制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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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544), C(53), D(59), E(0) #3358879
統計: A(53), B(3544), C(53), D(59), E(0) #3358879
詳解 (共 7 筆)
#6267842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所為評分之認定,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 行政監督❌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組織的監督管理,與閱卷評分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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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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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斷餘地:行政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適用於具體個案時,所享有自由判斷的決定空間。行政法院只能為有限度的審查。
2.國家考試閱卷委員在評分過程中,通常需要依據考試大綱、命題指引及標準答案進行評分。然而,考生的作答內容可能具有多樣性,並非完全符合既定的答案形式。因此,閱卷委員在評分時,必須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對於答案的合理性、完整性與符合程度作出判斷,這一過程即涉及「判斷餘地」。
3.閱卷屬於專業性質強的工作,尤其在主觀題的評分中,更需要閱卷委員依據題目的目標要求,綜合考慮答案的邏輯性、表達能力與專業深度。因此,閱卷委員的評分行為不僅是一種事實認定,還包含價值判斷的成分,其性質屬於判斷餘地。
4.然而,這種判斷餘地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閱卷委員仍須在考試標準的框架內進行評分,並確保其判斷具有客觀性與一致性,以維持考試的公平性與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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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直接強制❌
指行政執行中的一種手段,強制執行行政命令,與評分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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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指導❌
指行政機關非強制性地引導或建議,並非閱卷評分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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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970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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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例外: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此即「判斷餘地」。
判斷餘地之範圍例如:
- 人性的決定
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 專家評價/評估
- 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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