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12F 傑克 高三下 (2021/07/27)
A原本有不變期間,確實有修法過,但也不是30日啦(已修法不重要)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於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而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補充判決者,依實務上之見解,固認為該脫漏部分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當事人可重新起訴。惟如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者,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頗鉅。且於第二、三審裁判有脫漏時,就該脫落部分不得重行起訴,如當事人未於該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就該部分將無從獲得救濟,爰將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不變期間規定)。 |
1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10)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重點4: 判決之補充 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 為聲請補充判決事: 聲請人因○○年度○○字第○○○號○○○事件,於民國○○年○月 ○日收受判決正本,因貴院漏未就○○○訴訟標的部分∕訴訟費用為判決,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貴院補充此部分之判決。 有各式各樣的補充 漏判什麼補什麼~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YES 第233條(判決之補充)﹝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第2...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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