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證券交易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B)公司債在 101 年度停徵證券交易稅
(C)公司債之法定稅率為千分之三
(D)金融債券在 101 年度停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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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6), C(205), D(59), E(0) #389473

詳解 (共 3 筆)

#564814
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的稅率是千分之1。(自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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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1
第 2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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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87

證 券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 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3 號
解 釋 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 號函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 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 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 ,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九三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 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 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 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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