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張三於民國 100 年 1 月購買臺北市信義區預售屋一間,契約書上載明房屋售價 1000 萬元,土地售價 1500 萬元,約定 2 年後完工交屋;同年 6 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始課徵,張三於同年 8 月出售給李四,雙方約定房屋售價 1200 萬元,土地 1800 萬元並跟建商換約,假設沒有其他交易成本與費用,試問張三應繳納那些稅負?
(A)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500 萬元
(B)申報土地增值稅與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200 萬元
(C)持有未滿一年,以成交價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D)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綜合所得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7), B(27), C(48), D(83), E(0) #389478
統計: A(217), B(27), C(48), D(83), E(0) #389478
詳解 (共 10 筆)
#730422
依所得稅法第九條: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應該是這樣說:因購買預售屋,故流程如下:
看樣品屋,若有喜歡,經過議價,付訂金。
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約金,開工款,必項於施工期間按期繳納工程款。
若有需要向銀行借錢,就需要等到建商領到使用執照後,並通過銀行審核你的信用及貸款資格後,若沒問題,進行對保,銀行會依房屋的價值及個人信用,來決定貸款成數。
完稅:地價稅、房屋稅、在交屋日前由建商負擔,交屋日後由買方負擔,土增稅由建商負擔,契稅,印花稅由買方負擔。
過戶:由建商委託的代書,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此時房地產所有權才會移轉。
最後才驗收交屋。
故張三於100年1月購買,但要2年後才完工,於100年8月,出售給李四,故此時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張三(這叫可以換約之預售屋→張三取得產權之前,可將契約轉讓給他人.李四),故買主變更為李四
張三及李四,要一起去找建商換約,買主變更為李四,故張三賣的只是預售屋的買賣契約之權利,房地產尚未完工,還沒過戶,故非張三的房子及土地,所以權利算是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出售金額滅除原始取得成本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此題張三買的是成屋,且已過戶的話,那就只要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即可,就是1200-1000=200
35
1
#558371
於102年1月始完工,故100年1月至102年1月屬於預售階段,買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非屬奢侈稅適用範圍。
21
3
#531189
(1200+1800)-(1000+1500)=500
12
0
#663222
本題是出售預售屋,屋主需向建商申請換約方能完成程序,而換約為權利交易所得,扣除手續費等成本費用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10
0
#710258
[北區國稅局] 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者,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http://goo.gl/gzR7bm
4
0
#609008
可是財產交易所得不是只課出售房屋的利得嗎?出售土地部分不是應課徵土增稅嗎??我的觀念是錯誤的嗎???
3
0
#730335
為什麼要-(1000+1500)?
1
1
#526146
請問此題怎解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