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之分類,下列何者錯誤?
(A)初聘
(B)續聘
(C)長期聘任
(D)永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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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 C(45), D(1183), E(0) #691629

詳解 (共 2 筆)

#1121379
教師法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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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294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9 條 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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