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基本原則?
(A)依職權調查事實
(B)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C)受理訴願機關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D)自由心證主義
統計: A(95), B(1410), C(298), D(573), E(0) #3311383
詳解 (共 9 筆)
說明:
訴願之審理,依據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可知訴願審議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必要。
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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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職權調查事實: 訴願法第 67 條第 1 項:「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因此,依職權調查事實是訴願的基本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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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理訴願機關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訴願法第 6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第 79 條第 2 項亦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所以受理訴願機關可以依據其依職權調查之事實,作出與訴願人主張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理由不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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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由心證主義: 雖未於訴願法中明文規定,但訴願決定具有準司法的性質,且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訴願決定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作成過程亦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即自由心證主義。
三段論法說明 (針對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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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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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B) 聲稱「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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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訴願法規定不符,訴願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非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故為錯誤選項。
總結:
訴願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非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其他選項皆為訴願的基本原則。
因此,答案為 (B)。
訴願是行政內部的「再審查機 制」,主要程序設計上是「書面調查與審查」,並非以開 庭、辯論為主,除非有必要才 會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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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小王被課稅,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不只是看他寫什麼,而會主動調查稅務資料(職權 調查)。
小王說自己沒逃稅,但訴願機關認為他說法不合理,可以不採信他的主張(自由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