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訴願主體或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B)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不當,或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D)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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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7), B(60), C(202), D(115), E(0) #3311380
統計: A(2057), B(60), C(202), D(115), E(0) #3311380
詳解 (共 4 筆)
#6217731
(A) 訴願法 第1條: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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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願法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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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訴願法 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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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願法 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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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545
說明:
訴願法第 18 條說明訴願的提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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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由此可見,除了人民(自然人)之外,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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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錯誤,如上述說明,除了人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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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不當,或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的兩個主要事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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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法第 28 條的規定,稱為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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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法第 21 條的規定,稱為共同訴願。
三段論法 (針對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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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訴願法第 18 條 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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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A) 聲稱「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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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選項 (A) 與訴願法的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總結:
訴願並非只有人民(自然人)可以提起,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狹隘。
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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