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訴願主體或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B)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不當,或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D)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統計: A(2195), B(63), C(223), D(119), E(0) #3311380
詳解 (共 6 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說明:
訴願法第 18 條說明訴願的提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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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由此可見,除了人民(自然人)之外,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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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錯誤,如上述說明,除了人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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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不當,或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的兩個主要事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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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法第 28 條的規定,稱為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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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正確。這是訴願法第 21 條的規定,稱為共同訴願。
三段論法 (針對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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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訴願法第 18 條 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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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A) 聲稱「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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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選項 (A) 與訴願法的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總結:
訴願並非只有人民(自然人)可以提起,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也能提起訴願。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狹隘。
因此,答案為 (A)。
(A) ❌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 錯誤 (本題正解)
此為本題的錯誤選項。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明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據此,除自然人(人民)外,地方自治團體(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公法人(如農田水利署)亦得提起訴願,其主體範圍並非僅限於「人民」。
(B) ✅ 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或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此為正確敘述。訴願之提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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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分之救濟: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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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怠為處分之救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C) ✅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 正確
依《訴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因此,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必須獲得許可後,才能為訴願人之利益加入程序。
(D) ✅ 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 正確
《訴願法》第21條第1項明文規定:「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本題在考:
訴願的主體不以人民為限,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也得提起訴願;訴願標的包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及依法申請案件的不作為。
✅ (A)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人除自然人、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也得提起訴願,並非只有人民可以提起。
❌ (B) 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不當,或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願;對依法申請的案件,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 (C)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者,方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訴願法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須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才得為訴願人的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也可依職權通知其參加。
❌ (D) 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且訴願事件由同一機關管轄時,得共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