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地政士所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其效力為何?
(A)地政機關得免審查,直接辦理登記
(B)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C)地政機關得免除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D)地政機關得免收取登記規費,直接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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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17), C(10), D(7), E(0) #2574317

詳解 (共 2 筆)

#5236562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地政機關得免審查,直接辦理登記
(B)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C)地政機關得免除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D)地政機關得免收取登記規費,直接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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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107.01.31.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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