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其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依法照價收買
(B)依法徵收
(C)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D)列冊管理15年後逕為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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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172), D(5), E(0) #2574319
統計: A(11), B(14), C(172), D(5), E(0) #2574319
詳解 (共 2 筆)
#4482927
土地法17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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