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訴願法第7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之情形?
(A)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B)對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提起訴願
(C)訴願人為純粹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
(D)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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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7), C(61), D(123), E(0) #2574329

詳解 (共 4 筆)

#5236585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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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790
(D)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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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581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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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978
訴願法 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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