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意旨,關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有無導致範圍外的人權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B)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如果變更導致權益受侵害可以提訴願、行政訴訟
(C)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一律不可以提訴願、行政訴訟
(D)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即具有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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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46), D(7), E(0) #2574325
統計: A(2), B(9), C(246), D(7), E(0) #2574325
詳解 (共 3 筆)
#569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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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係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解釋應予補充。至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併此指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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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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