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權限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
(B)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C)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辦理
(D)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自製之獵槍,應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許可代號:5501頁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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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91), C(150), D(860), E(0) #1215111
統計: A(204), B(91), C(150), D(860), E(0) #1215111
詳解 (共 5 筆)
#4399262
(D)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自製之獵槍,應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許可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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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506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n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n關申請許可;原住民或漁民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者,不予許可;販賣或轉n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n、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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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718
第19 條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原住民或漁民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者,不予許可;販賣或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3 條
I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II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III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IV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I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II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III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IV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槍砲刀械管制條例
第3 條 (主管機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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