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應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C)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D)不罰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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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402), C(123), D(213), E(520) #1215113

詳解 (共 8 筆)

#1345216
第 20-1 條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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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709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47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9、20、20-1、25  條條文;除第 20 條第 3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20-1條第4項罰額修法已無選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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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190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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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219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者~是否依第 8 條處罰?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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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18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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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054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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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181
原本題目:2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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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674
第 20-1 條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
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
、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
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
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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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0566
未解鎖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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