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集會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為,係與下列何種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A)結社自由
(B)講學自由
(C)人身自由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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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684), C(89), D(25), E(0) #12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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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48
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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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685

憲法第11、14條同為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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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876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得立法限制時間、地點及方式,與憲法所保護的表意自由不違憲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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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642
這題轉了兩個彎啊@@其所表示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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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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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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