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 萬元,保單附約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有變更,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 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甲於要保時,要保書上的職業欄填無,投保後因疫情及經濟問題開始從事膠筏漁業工作,未通知 A 公司,漁業工作時發生落海事故死亡。保險人 A 公 司下列主張,何者正確?
(A) 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B) 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及第 57 條規定,以怠於通知危險增加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C)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無涉危險增加,保險人 A 公司應全額負責
(D)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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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0), D(18), E(0) #3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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