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最近贈與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C)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 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 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D)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 內,有支付第 31 條第 1 項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 3 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 抵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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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條 1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