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下列何者是刑法修正理由內所提出之說明?
(A)連續犯之處罰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B)連續犯之處罰過於嚴苛
(C)連續犯之處罰能達到尊重人權,迅速審判之目的
(D)實務上對連續犯範圍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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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477), C(368), D(4919), E(0) #156236

詳解 (共 3 筆)

#462590
因為連續犯,以前實務常以同一罪名來認定,導致罪刑不合,固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的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予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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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14
(轉載自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網頁)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
【案例事實】 
王小明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小伙子,但卻終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一日,常在一起廝混的李大華告訴王小明有個輕鬆賺錢的好方法,要王小明帶著破壞剪跟他走就是了。等他們到了一條偏僻的鄉間小路,李大華才說是要剪電纜線拿去賣錢,王小明心想:這樣賺錢真是太容易了,便和李大華兩人迅速剪下電纜線,再載去資源回收場變賣。王小明、李大華二人食髓知味,後來又陸陸續續以同樣手法,一起去竊取了好幾次電纜線,但卻在第10次行竊時失風被捕。
【法律解析】
王小明、李大華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王小明所持之破壞剪,係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兇器,而攜帶兇器為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條件,應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另外,王小明和李大華就竊取電纜線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如本例中,王小明和李大華所犯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偷10次,最高只能判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但修正後,一罪一罰的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刑罰大大的加重。
【結語】
刑法修正後,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使得犯罪代價提高,為本次修正之一大變革,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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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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