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有關民法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抵押權所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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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走得慢沒關係,只要不停下腳 大三上 (2021/06/29)
第 861 條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A)、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第 862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從物及從權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B)。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 870 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C)。 第 874 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D)。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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