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相關法規規定,幾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 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A)四歲
(B)五歲
(C)六歲
(D)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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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83), C(1300), D(539), E(0) #2582076

詳解 (共 4 筆)

#4573626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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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581
法規名稱:國民教育法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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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68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H0070008&FLNO=8&ty=L
法規名稱: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
輔導其入學。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EN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 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 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 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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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448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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