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記載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B)書面之行政處分,雖未限制人民權益,仍應記明理由
(C)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經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時,得不記明理由
(D)為維護考生權益與考試之公平性,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應記明理由
統計: A(1628), B(71), C(645), D(61), E(0) #332233
詳解 (共 10 筆)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A)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B)
書面之行政處分,雖未限制人民權益,仍應記明理由 (得不記名理由)
(C)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經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時,得不記明理由 (無待)
(D)
為維護考生權益與考試之公平性,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應記明理由 (得不記名理由)
無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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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雖然是兩個字的差異,語意完全不同。
行程法97條第二款的意思,是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本就清楚作成處分的理由,可理解的就是「自知理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