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在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下,分層負責與分工合作為行政管轄之劃分原則,試問下列關於管轄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據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之規定
(B)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C)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D)行政機關對於事件有無管轄權,只能在人民提出申請時,始得予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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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1), B(158), C(317), D(54), E(0) #332241
統計: A(3581), B(158), C(317), D(54), E(0) #332241
詳解 (共 1 筆)
#3658110
行政程序法
第11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A)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由: (1)原管轄機關會同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2)逕由共同上級機關公告。
→行政機關經裁併由: 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C)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人民申請指定管轄: 有共同上級機關,向共同上級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D)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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