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員因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之處分的事件,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機關為下列何者?
(A)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882), C(7), D(295), E(0) #331871
統計: A(76), B(882), C(7), D(295), E(0) #331871
詳解 (共 10 筆)
#425905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處分的救濟,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一級一審制)
35
0
#1677788
題目已經說明了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的性質相當於司法判決,但是,他的救濟途徑卻只有一種,就是「再審」,而再審的法條依據在66條。
這跟行政處分不一樣噢,行政處分才有復審和行政訴訟,公懲會所為決定是司法性質的,原則上只能再審。
31
0
#5038581
已修法~~
本次修法有6大重點:「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採行公開審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簡要分述如下: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二、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
三、強化懲戒實效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之後,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四、採行公開審理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改為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可以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的公信力。
五、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
為避免被付懲戒人重複遭受不利益,本次修法明定被付懲戒人因同一行為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此外,受懲戒人倘若是因為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亦明定執行期間,以免對於受懲戒人之執行陷於久懸不決的狀態。另增設懲戒法院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六、修正再審程序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既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時,已有通常救濟途徑。基於訴訟經濟及再審補充性原則,如果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應讓其提起再審,因此就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均配套修正。
來源:思法人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SENSEofLawofCitizens/posts/1441243492753549/
6
0
#1484866
想知道為什麼不能行政訴訟+1
3
0
#820850
公務員懲戒法§35:「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2
0
#1433339
有個疑問,撤職不算影響個人權利嗎,為甚麼不能利用行政訴訟呢?
2
0
#1433337
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 再審理由即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便期間之證據。
1
0
#3197889
是不是因撤職是依公懲法所為的處罰,所以只能依公懲法救濟,而救濟途徑只有向公懲會提出再審
0
0
#825041
公務員懲戒法第35條:移情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0
0
#1489376
想知道為什麼不能行政訴訟+1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