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刑法上之血親性交罪,係指與直系或幾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行為?
(A)二親等
(B)三親等
(C)四親等
(D)五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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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762), C(719), D(563), E(0) #137267
統計: A(208), B(2762), C(719), D(563), E(0) #137267
詳解 (共 10 筆)
#11127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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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94
講到這個函授老師說:所以堂(表)姐弟/兄妹可以性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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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94
補充(易搞混,我搞混)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行程法 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員任用法
| 第 26 條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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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162
(再補充)(耶~好深好深的淵阿)
刑法第29章竊盜罪
第324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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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087
可以性交但不能結婚??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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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846
此條為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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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234
一表三千里,只要不違反983的親系親等,表親結婚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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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769
日本是ok的,表兄妹能結婚,所以其實只是我們比較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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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929
兩人合意的話也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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