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某日某甲在多數人陎前漫罵某乙為妓女,但並未指陳任何具體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應依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處斷
(B)某甲應依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未遂犯處斷
(C)某甲應依刑法第 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處斷
(D)某甲應依刑法第 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未遂犯處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06), B(63), C(350), D(11), E(0) #267764
統計: A(2506), B(63), C(350), D(11), E(0) #267764
詳解 (共 10 筆)
#352409
依林山田老師見解-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如該例公然謾罵某女為妓女僅成立普通侮辱罪,惟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妓之具體事實)此方負誹謗之罪責......所以關鍵在於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75
0
#349953
題目還特別強調
未指陳事實
所以就是公然侮辱
若有指出事實
就是毀謗
35
0
#2488948
應該說公然侮辱罪沒罰未遂犯。
刑25,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刑309,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 " 共聞共見
侮辱 " 以抽象言詞或舉動,貶損他人之名譽之事
強暴 ”以不法腕力為之
8
0
#347708
誹謗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①指摘或傳述事實,換言之必須是具體的事實,而非抽象的謁罵。
②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必須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
妓女是指從事特種行業之女性,此與題目[未指陳任何事實]有前後矛盾
有人可解釋不是答案C的理由嗎?
3
0
#352434
感謝11F解答
林山田老師的[事件]語意上較[事實]容易理解
3
1
#350465
如我上述回答,從事特種行業之人(是事實),與題目此句[未指陳任何事實]就有前後矛盾之問題
妓女可為抽象謾罵,亦可是指摘或傳述事實,看似無法排除310 i任何成立要
如有遺漏請指教
2
0
#349718
所以職業本身並非具體事實?
2
0
#333899
公然:多數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
2
0
#273584
這不是有查證之可能性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