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處置並非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臺灣證券交易所得為之處分?
(A)解散證券交易所
(B)解任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停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
(C)命其重整
(D)糾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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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6), C(326), D(20), E(0) #1778833

詳解 (共 2 筆)

#2724987
重整公司本身股東(六個月以上,10%)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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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399
第 163 條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
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解散證券交易所。
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
月。
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糾正。
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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