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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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113新北正取 大四下 (2021/05/03)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121220)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B)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看完整詳解 |
11F Lulu 已上榜感謝阿摩 大三上 (2023/04/26)
(A)
特殊教育班:教師助理員之員額編制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特殊教育學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B) 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10人
(C) 於設有宿舍之學校應置住宿生管理員兩人 四人
(D) 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各置一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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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114年特教教師~ 研一下 (2024/02/11)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二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二人。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 ||||
13F Jia yi 大二上 (2024/04/16)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12.12.20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B)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