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所稱洗錢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情形不屬於持
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A)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B)不動
產經紀業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犯罪所得,而收受之
(C)知悉收受之財物
為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為取得交易之獲利,仍收受該特定犯罪所得
(D)專業
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
得,仍收受之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B)不動產經紀業x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
未解鎖
從題目判定 可用刪去法ACD皆為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