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所稱洗錢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情形不屬於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A)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B)不動產經紀業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犯罪所得,而收受之
(C)知悉收受之財物為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為取得交易之獲利,仍收受該特定犯罪所得
(D)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得,仍收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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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857), C(68), D(69), E(0) #2009611

詳解 (共 3 筆)

#4152571
因其不知情所以不屬於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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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130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


(A)(C)(D)皆符合 三、

(B)收受的是犯罪所得,非特定犯罪所得,不符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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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313
不知道使用的金額是屬於非法犯罪來源,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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