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對於開立信用帳戶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
(B)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二個月
(C)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D)最近一年內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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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75), C(1239), D(280), E(0) #2060757

詳解 (共 2 筆)

#3603092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須為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普通戶開立滿三個月才可開融資戶。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最近一年之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滿期辦理續約時,其條件應符合前項第四款之規定,並提供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之比率,證券商經評估,認為必要時,得提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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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614
(A) 為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 (20歲)
(B)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二個月 (3個月)
(C)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D) 最近一年內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之 50% (30%)

法規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第二條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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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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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信用帳戶應具備哪些條件? 須為年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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