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符合公司法規定資格之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 集股東臨時會,如董事會在請求提出後幾日內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請經主管機關許可, 自行召集?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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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71), C(199), D(763), E(0) #2204641

詳解 (共 2 筆)

#4297378

公司法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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