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 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而逕付二讀?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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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93), C(30), D(9), E(1) #143978

詳解 (共 4 筆)

#110469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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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17

立法委員 自第七屆 人數減半,

40人是 舊法時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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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2

那40人呢?出自來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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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但書→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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