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5), B(197), C(61), D(20), E(0) #136336

詳解 (共 7 筆)

#1125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二項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13
0
#3405133
1.下列關於我國立法程序運作的敘述,何者...
(共 2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12637

4
1
#513914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8條 政府機關提...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1269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0852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固答案應改為(A)
2
0
#111758

答案應改為(A)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