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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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4), B(623), C(192), D(81), E(0) #133368
統計: A(1734), B(623), C(192), D(81), E(0) #133368
詳解 (共 10 筆)
#11177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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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55
15付委 20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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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61
第 60 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 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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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6
正確答案為 (A)
| 第 8 條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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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1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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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17
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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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18
答案的確是有誤,是20人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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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37
A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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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93
答案正確啦!
審查(第一讀會)
由主席將議事日程中所列議案宣付朗讀後: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審查(第一讀會)
由主席將議事日程中所列議案宣付朗讀後: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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