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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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4), B(623), C(192), D(81), E(0) #133368

詳解 (共 10 筆)

#11177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8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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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55
15付委 20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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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42861

第 60 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 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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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6
正確答案為 (A)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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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1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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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17

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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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18

答案的確是有誤,是20人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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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37
A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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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7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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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93
答案正確啦!

審查(第一讀會)

由主席將議事日程中所列議案宣付朗讀後: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題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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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2218
未解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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