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關於擬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擬制為確定事實以適用法律之基礎
(B)擬制係由立法者藉由法律明文規定以確定事實
(C)法律文字中之「比照」即為擬制之情形
(D)所擬制之事實縱不存在,仍不容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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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4), C(505), D(173), E(0) #1545739

詳解 (共 1 筆)

#1667910

擬制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指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其目的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例如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換言之,推定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所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比照→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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