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彈劾事由為公務人員之違法或失職行為
(B)彈劾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出
(C)彈劾案經含提案委員在內之監察委員 9 位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得逕向懲戒機關提出之
(D)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 9 人以上審查,為最後 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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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6), C(402), D(278), E(0) #1545743

詳解 (共 1 筆)

#1668001

(A)(B)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C)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D)第10條(審查不成立之異議)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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