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 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徵免退限額標準為新台幣若干元?
(A)100 元
(B)200元
(C)300元
(D)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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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5), C(26), D(10), E(0) #312343
統計: A(9), B(15), C(26), D(10), E(0) #312343
詳解 (共 6 筆)
#1615659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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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39
所得稅法第100-1條之釋示函令,所得稅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表解釋函令:綜合所
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新台幣200元。(財政部82/05/17台財稅第820200421號函)
財政部77年09月08日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
新台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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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643
現今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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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58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執行效益,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上開稅目之本 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退。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上開稅目之本 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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