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 營利事業9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
(A)9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B)98年7月1日至7月31日
(C)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D)99年7月1日至7月31 日。〈所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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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 C(80), D(1), E(0) #312352

詳解 (共 1 筆)

#237556
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 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 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題意:97年度盈餘98年申報,而未分配盈餘應於98年度的隔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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