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 台中公司於97年12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於97年12月31日清算完畢,則96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之申報如何處理?
(A)須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
(B) 免申報
(C)98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D)須於97年12月1日前辦理申報。〈所102-2、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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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1), C(26), D(10), E(0) #312356

詳解 (共 1 筆)

#237560
但依據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解 釋:「因公司辦理解散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為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解散日所屬 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辦理完結者,仍應依102之2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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