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立法機關之成員?
(A)縣議員
(B)市議員
(C)鎮民代表會代表
(D)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代表
統計: A(67), B(122), C(1926), D(5990), E(0) #2572644
詳解 (共 10 筆)
(D))應為原住民區民代表
地方制度法 第83-2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
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一、地方立法機關之成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第二款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
直轄市議會議員(B)、縣(市)議會議員(A)(B)、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二、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代表,非地方立法機關之成員。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 5 條
部落設部落會議,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正部落章程。
二、議決同意事項。
三、議決公共事項。
四、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聽取部落幹部工作報告。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 6 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D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代表)
三、居民。(D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代表)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
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代表,非立法機關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