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受僱於僱用幾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調整工作時間?
(A)10 
(B)20 
(C)3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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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39), C(891), D(60), E(0) #1513639

詳解 (共 3 筆)

#2717247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兩條與30人相關: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另外勞基法70條規定僱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必須訂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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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971
行政院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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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637
已經修法了吧?不用30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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