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不包括下列何種土地?
(A)信託土地
(B)出典土地
(C)免稅土地
(D)自用住宅用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30), C(857), D(77), E(0) #899026

詳解 (共 1 筆)

#1304462

土地稅法

第16條

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Ⅱ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