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値稅?
(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增加者,其價値增加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C)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減少者,其價値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D)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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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07), C(435), D(22), E(0) #89902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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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Ⅰ【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Ⅲ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Ⅳ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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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902
錯字修正 (B)各人所取得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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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760
原本題目:29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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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596
平細65 公同、分別土地合併分割  價值相等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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