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為機關長官對於考績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所應採取之處
理程序第一步驟?
(A)加註理由後變更初核結果
(B)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D)要求對受考人重行考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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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64), C(47), D(23), E(0) #1982873
統計: A(124), B(464), C(47), D(23), E(0) #1982873
詳解 (共 3 筆)
#623543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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